为保护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部位,避免火灾损失,广泛使用了气体消防。如电信机房、广播电视设备、发电机房、电气设备房、变压器、油断路器、电动机、内燃机、电气机车、图书档案楼、科研试验楼、贵重仪器设备房、大型船舶、油品厂房等场所。
气体灭火系统包括卤代烷(当前改用替代物)、二氧化碳、惰性气体及烟雾灭火系统。
气体灭火剂可以扑救的火灾:
a.可燃气体火灾,如甲烷、乙烯、煤气、天然气等。
b.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火灾,如烃类、醇类、有机溶剂类等。
c.可燃固体表面火灾;
d.电气火灾。
气体灭火剂不适用于如下材料产生的火灾:
a.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的火灾,如硝酸纤维、火药等;
b.活泼金属的火灾,如钠、钾、镁、钛和铀;
c.金属氢化物、强氧化剂、能自燃的物质的火灾;
d.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的火灾,如有机氧化合物和联氨;
e.强氧化剂,如氧化氮氟等。
一般来讲气体灭火系统只用来保护建、构筑物内部发生的火灾;而建、构筑物本身发生的火灾,宜用其它方法扑救。
1.当一个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要求:
(1)使用不污染被保护物的“清洁”灭火剂;
(2)有电气危险而要求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剂;
(3)有贵重设备、物品,要求使用能够迅速灭火的高效灭火剂;
(4)不宜或难以使用其它类型的灭火剂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。
2.在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16-87)和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50045-95)中对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的一些典型场所作出了规定:
(1)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;
(2)大中型通讯机房或电视发射塔微波室;
(3)贵重设备室;
(4)文物资料珍藏库;
(5)大中型图书馆和档案库;
(6)发电机房、油浸变压器室、变电室、电缆隧道或电缆夹层等电气危险场所。
3.防护区内经常有人工作,应采用1301灭火系统,不宜采用1211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。对替代物适用于有人场所的灭火系统有IG-541、HFC-23、SDE。HFC-227ea在安全浓度下可以在有人场所使用,当设计浓度大于安全浓度时不可设计、使用。
卤代烷:1211、1301(俗称哈龙气体,因破坏臭氧层,到2005年实现完全停止生产、消耗);
二氧化碳(对人体有窒息作用,只能用于无人场所)。
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属于液化气体洁净灭火设施,对绝大多数物质没有破坏作用,灭火主要是窒息作用并有少量的冷却作用。其最小灭火设计浓度为34.0%,早已超过了人的致死浓度(19.2%);气体用量大、储存压力高。